為進一步規範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工作,促進作風根本好轉,近日,廈門市出台《關於作風建設常態化監督檢查的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作風建設常態化監督檢查的總體要求、對象、督查內容、主要方式、責任追究和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。
  《辦法》明確,作風建設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全市黨政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,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。
  根據《辦法》,作風建設常態化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黨委(黨組)履行作風建設主體責任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作風建設監督責任,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紀律、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、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,各地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風建設方面突出問題查處、整改情況等。
  為增強可操作性,《辦法》明確了專項檢查、暗訪檢查、通報曝光等七種監督檢查的方式,並對每種方式提出具體的檢查要求。
  在責任追究方面,《辦法》規定,對發現的問題要督促被檢查對象限期整改;對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黨員幹部,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給予處分;對落實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措施不力的,或在工作中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的,以及管轄範圍內“四風”問題嚴重、群眾反映強烈的,要追究有關地區、部門黨委(黨組)的主體責任;對壓案不查、瞞案不報的,要追究有關地區、部門紀委(紀檢組)的監督責任。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置結果,將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、民主評議政風行風、績效考評的評價內容,以及黨員幹部評先評優、選拔任用、廉政審查和所在單位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。(廈門市紀委)  (原標題:廈門:將作風常態化檢查結果作為幹部考核依據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b00abwlr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